《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多方共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共享专家资源、运用音视频实时交互技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线监督,在大连市或异地省市完成项目评标。
第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评标场所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评标场所为副场。副场评(审)标专家远程登录主场评标系统,与主场评(审)标专家共同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主场、副场均应当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硬件和软件以及其它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远程异地评标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评委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和异地的评(审)标专家共同组成。异地评(审)标专家应当从项目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具体数量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或者招标采购人要求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可进行远程异地评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并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也可进行远程异地评标。
第八条 专业特殊、技术复杂、要求特殊或者评审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的,不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条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招标采购人应当至少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预约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并在主场登记所需评(审)标专家类别、人数、评标时间等。评标前通过主、副场专家库随机抽取并确定专家名单,同时做好名单保密工作。副场评(审)标专家因回避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反馈到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由主场补充抽取。
第十一条 主场公共资源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保障平台运行、安全与稳定。发布远程异地评标预约、开标、专家身份、专家抽取、评标、监督视频等信息。
第十二条 主、副场设立远程异地评标席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秩序维持以及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副场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在评标前查看并维护本地评标席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席位,应当及时通知主场。
第十四条 主场和副场除共同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席位,按标准配备评标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备,保证远程异地评标顺利进行;同时主、副场要组织对本地网络条件进行测试,保证评标高峰时段系统运行和数据传输的稳定。
第十五条 主、副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审)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登录异地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如果没有启用CA,按主场分配的评标系统账号登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六条 主、副场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加强对远程异地评(审)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评。
第十七条 主、副场要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注重对远程异地评标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应当超过评(审)标专家抽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评(审)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评标系统进行统一打分,如遇专家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审)标组长组织招标人及其他专家讨论。
第二十条 远程评标过程中评(审)标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时,应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表决。发起澄清、质疑、询问等时,通过系统进行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标人应当通过主场在线完成澄清说明。需要核对原件的,由主场评委核对确认,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评(审)标委员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专家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主场管理人员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相关评标数据将实时传送到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并作为评标专家的考核依据。主、副场均应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考评。
第二十二条 主、副场评标专家电子签章尚未完全发放的,主场评标专家先在打印出来的纸质评标报告上签字,然后由主场现场工作人员传真或扫描发送到副场,由副场工作人员交由评(审)标专家签字后再回传主场,签字过程应当在音视频监控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进行评标结果复议的,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评(审)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异地远程或者集中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主、副场进行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全过程均应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音视频在线监督。主、副场应当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应当具备自动记录各地远程异地评标数据的功能,以备核查调用。
第五章 评标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审)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承担。评标结束时,系统自动计算专家评审时间,按专家所在地规定标准结算,在线支付。
第二十七条 评(审)标专家超规定索要劳务费等情况纳入专家行为考评。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开始前,因主场或者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席位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展评标时,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1小时以上),招标人可依法依规确定是否终止评标,同时招标人应当配合交易服务机构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审)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开始后,因主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等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1小时以上),招标人可依法终止评标,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开始后,因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等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1小时以上),通知主场,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主场补充抽取专家,顶替副场评标。副场专家需等待主场评标结束后方可离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主场负责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主、副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远程异地评标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平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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