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2020〕4号)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204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入围供货商。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

二、品目范围及执行有效期

现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空调、扫描仪、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等9类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以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27类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品目清单见附件)。国采中心将逐步扩大电子卖场上线品目,具体品目和产品以中央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栏目公布内容为准,上线产品长期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以及民用空调(京内单位)采购,应严格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和国采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政策。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电子卖场执行采购。如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可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用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各部门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其他品目。按照电子卖场展示的产品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通过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二)采购流程

各单位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需求,所选范围限于电子卖场所有产品及配件。电子卖场相关当事人权责及采购流程详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机采〔20206 )(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分为直购、价和反拍三种。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产品,单笔订单金额不足50万元的,可在直购、比价或反拍模式下任选一种进行;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应通过比价或反拍采购。

(三)限额标准

电子卖场采购单笔采购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预算在100(含)-200万(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单独组织;超过200万(含)的,须委托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

(四)合同和验收单

1.国采中心统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提交订单,成交供应商确认订单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验收单并由成交供应商打印,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电子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凭证和审计检查依据,其他任何附加条款、补充协议等不作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凭证

3.电子验收单的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各单位采购人员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验收单”栏目录入相关信息核查真伪。

4.各单位可与成交供应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各单位应在验收并完成财务审批环节后15天内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应提前与电子卖场供应商沟通并达成一致。

四、价格监测与预警

国采中心对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生成参考价、中位价并定期公布,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之一。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系统将交易信息反馈至各一级预算单位,并按照统一格式在电子卖场公示。当出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情形时,电子卖场系统向国采中心和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预警提醒,供各部门对电子卖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策功能相关规定

(一)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配置标准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制度。各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三)执行信息安全产品管理制度。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有关规定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六、权益保护

各单位应按照《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要求及相应的订单合同,监督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履约行为,出现合同纠纷或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违约时,应按办法及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各单位要自觉维护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向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七、监督检查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要求逐级传达到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电子卖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国采中心反映。国采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国采中心反映。


电子卖场业务及操作咨询电话:010-83086951

电子卖场登录问题咨询电话:010-55604401/55604402

电子卖场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10-55604403

国采中心联系电话:010-55602388/8308497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1月15日





http://zycg.cn/freecms/site/zygjjgzfcgzx/ggxx/info/2020/582221.html

上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机采〔2020〕6号)
下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