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附件1,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就我校2023年下半年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即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2、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本次填报的采购意向为2023年12月31日前的应公开的采购意向的项目。
3、因单位(部门)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需出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4、各单位(部门)须将本单位(部门)2023年下半年需要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基本情况在学校“全流程数字化采购平台”进行填报,系统填报时间截止至7月31日。本次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且需要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再次申报时须在项目申请开展招标前30日在“全流程数字化采购平台”进行填报。
请各单位(部门)一定计算好项目招标、供货、验收及付款等相应的时间节点,避免影响项目预算执行。
联系人:程英梅 联系电话:87565775(内线5775)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